苛捐杂税(民国的苛捐杂税究竟有多疯狂?什么叫刮地三尺?什么叫雁过留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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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橘子
编辑|橘子
《——【·前言·】——》
一纸税令,可能使一亩良田被剥夺;一次征收,可能把每家每户的余粮一点点削去。
民国时代,地方政府税捐横行,众声称“刮地三尺”“雁过留毛”。这些口号背后,是怎样的现实?
民国税捐与地方财政的扭曲
辛亥革命后,新政府延续旧制中许多税目,但尝试在财政制度上进行变革。中央与地方间分税制尚未成型,地方财政缺口巨大,因而不得不仰赖各类杂税、摊派、代征等手段填补。
中央政府在1928年召开财政会议,决定将“盐税、关税、烟酒税、印花税、厘金”等列为中央国税,尝试废除诸如过境税、地方釐金。地方政府按此制度应失去部分收入基点。可在现实中,许多省市并未真正撤销这些旧税,而是改名或扩大征收。
釐金即是典型税种。晚清时期,商业徵釐制度已广泛存在,民国时期部分地方仍沿用,有些商业活动要缴“席卡釐金”“通行釐金”等费率。虽然1928年国府尝试废釐,但在许多边疆、交通要道、商贩集散地等地,釐金或其替代征收项目仍继续。
地方县市财政并非仅靠正规税收。日常行政经费、乡镇建造、驿道维护、警防支出、地方债务利息等,都必须靠地方摊派。基层乡、村常被下达“补缺额”“补课任务”“灾荒捐”“乡道修建费”“水利修筑费”等。很多账本显示,地方预算常常“开支高于收入”,于是必然向民间“借税”——即超预算加征。
有档案资料记载,某县在农作年成欠佳时,仍硬性征收“旱涝补税”“折价粮捐”“滞纳罚款”等。若农户实在无钱缴纳,可能被扣耕具、牲畜,甚至征用劳役折抵。地方志中可见“某年亩税不敷额外费用,补交‘灾荒捐’”字样。
税务部门和乡级行政负责人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拥有较高自由裁量权。税吏可以把边角地、小沟渠、排水沟、道路边地、村屋空地等划为“含税地”。哪怕那块地未种植,也可能被列入税率计算。这样的操作正是“刮地三尺”口号的制度映射。
再看“雁过留毛”的意象。在集贸、关卡、运输路段,一货物、车马、商贩都可能被抽一笔“通行费”“搬运费”“过路费”“码头费”——哪怕流经途中、极少盈利,也可能被收取。某些档案中有“每车米运到市区,还要缴码头堆场费”“过闸口收费”“检验收费”等项目。即便商品价值微薄,也被抽取。
在一些地方志和请愿书中,有农户控诉:税项太多,账外收费无数。哪年粮食歉收,明明种植面积少,却被征“荒年补捐”;哪年旱灾,数月粮荒,也要交“救荒捐”;哪年桥梁修建,乡道工程捐摊派也落到村户头上。这些零碎加征、补课项目、罚没征用交织,便构成那种“被征刮尽”的税务体验。
制度上的扭曲与地方财政压力结合,使得苛捐杂税成为常态:正税之外的加费、摊派、捐赠、罚款、代征项目比比皆是。正因为这些附加项目分散在条目之中,监督极难,原本的税收负担在普通农户眼中变得无处可逃。
地方税捐的极端演变
闽南地区的军阀张贞在漳州持权期间,是苛捐杂税激进实践者之一。当年他控制漳州、泉州、永春等县市,他所辖防区财政入不敷出,国家拨款有限,军费开支大,遂自设名目向民间征收30余种税捐:烟苗捐、田亩捐、花妓捐、赌博捐、防务捐、飞机捐等。这些项目原本不在正规税目录中,却被强行列入。几乎每个小商、小农、小手工业者都不可能逃过这种卷挟。
张贞所在地区被传“张毅换张贞,捐税加二升”的民谣,反映的是税捐在其统治下几近翻倍、剥削深入的状况。地方文献中还记:当年他在某县镇压减租减息运动时,逮捕大批农会成员。有农民在请愿书上写:本年麦收刚够口粮,税捐负担却重于平日四五倍。镇压结束后,地方病症叠加,社会怨声沸腾。
张贞之例是极端案例,但在地方志及地方档案中,此类个案并非孤立。有省志县志会记载某年大水灾后,县政府仍征收原税额不减,甚至加征“赎丁费”“赎粮费”。
在四川、云南、贵州等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监督松散,更容易出现“荒年补捐”“税物征用”“折价征税”等。地方志《四川省志·大事纪述》就列出部分岁月中地方粮食征收、救荒捐款、修桥补路摊派项目在数个县市的年度变动。
小山城的抗“飞机捐”、张贞统辖下的暴税
在漳浦的一个小山城,民众历来对苛捐杂税抱怨颇多。民国二十一年初,当地政府发出“飞机捐”征收令。这一捐款在当时为非常规项目:名义是为国防、飞机维修或航空补给拨款。农户不论贫富,皆被列入缴纳名单。缴不起者,可能被没收粮豆或徭役替代。
张贞统治漳州期间,其辖区征捐种类多达三十余种,此为公认事实。他不仅征“烟苗捐”“田亩捐”,还征“花妓捐”“赌博捐”“防务捐”“飞机捐”等项目。地方志里有民谣:“张毅换张贞,捐税加二升”——意指张贞上台后税捐猛涨。许多县市在他的统治下成为捐税高压区。
在张贞控制区,若农户未注册烟苗种植,就要缴“烟苗空田捐”;若未参与赌博或妓院,则被计“潜在赌妓捐”;若行经其辖区商道,则被征“商道通行费”;若开小商店、作坊,也需缴“营业捐”“印花税”“尺头杂税”等。凡属货物运输、仓储、搬运、堆场、检验、许可、牌照,多为他设立名目。市井、田野、船舶、工商、运输,处处有税点。
张贞统治下还自设“民兴银行”,自印钞票,为其财政提供流动资金补贴。他擅印银票、钞票以对冲财政赤字,据地方志、传记记载,这在其统治区内流通。民众苦不堪言,却无处申诉。
那段年代,有县志记载:某年粮食歉收,农户年终只能留下口粮,却被征收补捐、滞纳金、罚款、灾荒捐数项,最终剩余几无。还有地方志记载:农户被迫将耕具、炊具、牛匹、纺织品等物纳为税物,用于折价抵税。这种连农具都被纳入征税范畴的情形,哪怕极端,也在一些边远区域存在。
张贞辖区抗捐案并非只有飞机捐那一例。史志还提及,若干沿海县市被征“盐捐”“码头捐”“船舶通航费”“港口杂税”“货物过境捐”等。商贾、渔民、小舢舨船户都不放过。哪怕渔获微少,也可能被扣留收费,或征“渔捐”“海上税”。
在张贞统辖区内,税吏巡查频繁。每年春耕前后、秋收之后,税吏下村搜田,查边界、测边界、量田亩。有时随队检查者还有保安队、武装兵士,农户见官吏至,须召前缴款,不缴则难以耕种。很多农户不得不割出一部分田给税吏,或缴纳部分粮米。
这类实践背后是财政压力。张贞部队开支大、经费不足,军费开销远远超出中央拨款。他需要靠地面收入弥补。若仅靠正规田赋远不够,他便靠巧立捐税名目填坑。在那种体制结构里,地方统治者有较大税捐自由裁量权。
税制改革与监督尝试
面对地方财政漫天税捐恶化,中央政府也曾尝试整治。1934年6月,财政部设立“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旨在清理苛捐杂税、统一税制、减轻民众负担。此后至 1941 年,该机构演变为“自治财政督导委员会”。但其实际效能受限于地方权力结构、财政缺口和监督薄弱。
在整理委员会推行期间,某些省份确有撤销或合并部分名目税捐。若干县市停止征收“新婚捐”“契证捐”等边缘项目。财政报告有时将“年内清理减免捐税若干项”列入预算调整栏。
但由于中央拨款有限,地方政府仍然要面对军警、建设、赈灾、工资等开支压力。即使中央要求减捐,地方可能用“名目替换”“重新命名”“地方代征”方式规避。也有省政府授权县市自行保留一部分小额附加税。这种折中使改革常常形同虚设。
在部分地方志中,能见地方当局对某些捐税进行“清理”“废止”记载。某些县志写道:“□□年,经省督导,废去××捐费若干项,合并为统一税租”。这些削减在当地有短暂回响。但多年来,由于战乱、物价通胀、财政赤字扩大,这些减税往往只是暂停,或随岁月恢复。
监督机制几乎缺失。整理委员会对县级税务所、乡镇官吏的控制力非常有限。很多苛捐项目并不出现在官方“预算项”内,而存在于“乡课”“村课”“补款”“统筹”“临时费”“款项任务书”里,不在正式账册中公开。这些隐性项目难以审计、监督。
另一方面,地方精英、乡绅、税吏网络、乡村派系均可能受益于杂税额外收益。他们中的部分人可能就是捐税项目的推手、分摊者或抽头者。改革一旦触及这些利益,就容易遭到反对。整理委员会在改革中经常因地方阻力被迫妥协、放弃或回撤。
抗税、拒缴、流亡、请愿、农会运动在若干地区此起彼伏。比如上述漳浦“飞机捐”抗捐案,就是整理委员会推行阶段遭遇基层爆发的典型。地方红军根据地也利用抗捐作为革命号召,组织农民拒缴、退捐。在那些抗争中,税务制度的裂痕暴露无遗。
末年战乱频仍、财政崩溃,苛捐杂税倒流逆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往往把“临时加征钱粮”“预借钱粮”“战时捐”“劳军捐”等列入账本。税捐种类数量再度倍增,有的县在1937年就征收数十种杂税。正税加附加、捐费、滞纳、罚款等合计,让民户很难辨别哪是正税哪是苛捐。这种混乱令“刮地三尺”“雁过留毛”的噩梦陪伴百姓走过抗战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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