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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开头的成语(微言大义:成语中的律法智慧)

2026-01-11 22:55:02成语阅读 0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古人对治理规律的深刻思考。成语以其寓意凝练、言简意赅、流传广泛的鲜明特质,成为承载传统治世之道、社会运行法则与法理精神的独特载体。本期策划特邀请专家学者通过阐释成语中的传统法理,搭建古今法治智慧对话的桥梁,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两个结合”的实践中焕发生机与活力。

法字开头的成语(微言大义:成语中的律法智慧)




那些富含法律元素的“璀璨明珠”

成语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璀璨明珠,言简意赅且寓意深远,承载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在浩如烟海的成语中,不少与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相关,它们犹如一扇扇窗,让后人得以窥见古代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的风貌。深入挖掘成语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元素,对于理解我国法律的发展脉络、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成语涵盖立法、司法、执法和社会治理等各种场景。在立法场景,“口含天宪”“金科玉律”揭示了君主垄断立法权的专制本质以及“君权神授”下法律的不可质疑性;“明刑弼教”要求明确刑罚的适用规范,最终实现“德主刑辅”的治理目标。在司法场景,司法官只有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方可谓“奉公如法”“论心定罪”则要求司法官根据犯罪人的动机和客观情节综合判定罪行。在执法场景,“绳之以法”要求以法律为准则,反对徇私枉法;“令行禁止”指法令一旦颁布必须严格执行,强调法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在社会治理场景,“宽猛相济”指治理措施在“宽”和“严”两个维度上须互相补充,体现了刚柔并用的施政智慧;“防微杜渐”要求在违法犯罪尚处萌芽状态时就加以防范,蕴含着前端预防的实践智慧。


有些成语则犹如一把把“手术刀”,被古人用来剖开法律实践中的种种“病状”。例如,“严刑峻法”“屈打成招”反映了古代司法严苛、酷烈的侧面;“深文周纳”“出入人罪”“罗织罪名”揭露了酷吏们歪曲法律、制造冤案的卑劣行径;“网漏吞舟”“官官相护”直指特权庇护下的司法腐败;而“六月飞霜”“覆盆之冤”则喻指无处申诉的冤情和难见天日的枉滥。


然而,更多的成语如星星之火,照亮通往司法公正的前路。“不平则鸣”“鸣冤叫屈”反映的是民间对不公正现象的自然反应,隐含着“民有呼声、法当回应”的法律精神;“肺石风清”呼唤畅通的申诉渠道和公正裁判;“明镜高悬”期待司法官的明察秋毫和程序的公开透明;“董狐之笔”喻指司法文书的真实性与公正性;“于公高门”则暗示了古人对公正司法官的尊崇,体现了“治狱平则福报至”的朴素观念;“罪疑惟轻”要求在罪行存疑时从轻判处,体现“慎刑恤民”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经纬天下”之“公器”,法律应当做到“安富恤穷”“大中至正”,最终达到“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天下大同”之境,这大概是古代先贤们的共同理想。


先贤已逝,但他们用成语传承下来的法治思想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今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并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影响。


例如,“约法三章”“徙木为信”分别浓缩了古代两次成功的立法实践,前者要求立法过程广泛吸纳民意,后者则要求立法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可“朝令夕改”。这些正是现代法治公信力的精髓所在,即法律的权威不单来自强制力,更来自民众的认同与信任。又如,成语中积淀了古人关于法律本质的认知,如“法不阿贵”“法不徇情”“法出一门”“正法直度”“明法审令”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法律的应然属性,对现代社会的规范立法具有启示意义。再如,成语中还包含了古人对于法律宗旨与法治路径的思考。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要求法律须以民众的利益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强调对人的价值和权益的尊重;“明德慎罚”“导德齐礼”“以德服人”凸显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以简洁之语表达了“德法共治”的法治路径选择。


成语如舟,承载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穿越千年;民情如水,托举现代法治文明的航船破浪前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借由成语这一独特载体与当代民情民智碰撞共鸣,正不知不觉间为当下的法治建设提供观念层面的铺垫,这是一种奇妙的文化现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策)







融汇礼义刑德

“明刑弼教”是古人在长期治理实践中对德刑关系的深刻总结,体现了儒家思想与法律实践动态结合的过程,不仅在古代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启示。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原文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意为通过明确刑罚的适用来辅助教化,最终维护社会秩序。在古代,社会秩序的稳定依赖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道德教化旨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刑罚则是对违反规范行为的制裁。从历史背景来看,“明刑弼教”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先秦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兴起,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汉唐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政治家和思想家努力熔礼义刑德于一炉,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单纯的道德教化已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刑罚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宋代大儒朱熹提出“严本宽济”的观点,对“明刑弼教”进行了系统阐述,将其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他认为,刑罚与教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刑罚可以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而教化则可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减少犯罪发生。明太祖朱元璋将“明刑弼教”思想进一步发展并付诸实践。他通过《大诰》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主张“重典治国”,以严刑峻法维护社会秩序。而明代理学家丘浚则对这一实践进行理论纠偏,提出“刑以弼教”的核心观点,强调刑罚应与教化相结合,注重罪刑相称,反对滥用重刑,使“明刑弼教”回归儒家“德刑相济”的本源。


“明刑弼教”的法理内核在于德刑相济,既重视道德的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刑罚的规范功能,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有儒家圣贤认为,人性本善,通过道德教化可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教化并非万能,对于冥顽不化、屡教不改的人,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或缺。这种威慑作用不仅对犯罪者本人起到惩戒作用,更对潜在的犯罪者起到警示作用。“明刑弼教”的法理内核还体现在对刑罚适用的严格规范上。古人主张“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滥用刑罚,体现出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公正的追求。传统法律强调“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刑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这种对刑罚适用的严格规范,不仅保障了百姓的基本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明刑弼教”思想在现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它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提示我们在社会治理中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通过加强德育,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其二,刑罚的威慑与规范功能在现代依然不可或缺。刑罚的威慑功能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执法,并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可以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使刑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三,德刑相济理念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思路。当前,社会治理需要综合运用法治与德治手段,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例如,在处理轻微违法犯罪时,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既依法给予适当惩戒,又注重思想引导与行为矫正,实现惩戒、威慑与教育的三重效果;在日常治理中,以道德引导凝聚社会共识,以法律规范划定行为底线,推动形成“崇德尚法”的社会风尚。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白京兰 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 田纯才)





秉笔直书的典范

“董狐之笔”这一成语出自《左传·宣公二年》,其承载着秉笔直书、不畏强权的精神内核,既彰显了中国古代史官坚持实录、坚守真相、勇担责任的初心,也契合古代法律文化中追求正义、恪守原则的核心要义。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权贵擅权,纲常失序之下,史官“书法不隐”的记史原则也屡遭冲击,而晋国史官董狐以生命坚守实录、直面权贵,成为秉笔直书的典范。


公元前607年,晋国国君晋灵公夷皋荒淫无道、残害臣民。执政大臣赵盾多次苦心劝谏,反遭晋灵公追杀,被迫逃亡。尚未逃出晋国边境时,其族弟赵穿在桃园刺杀了晋灵公。赵盾闻讯返回国都,继续执政。董狐作为当时的史官,在记录这一事件时,直书“赵盾弑其君”,并在朝堂上公开宣示。赵盾辩解道:“弑君者是赵穿,不是我。”董狐义正词严地回应:“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意为您身为正卿,逃亡未越国境,返朝后又不惩治凶手,弑君之罪不是您承担又是谁呢?


孔子对此评价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赵盾),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既肯定了董狐不屈从于强权的职业操守,也点出赵盾为维护礼法而承受恶名的担当,这一评价使得“董狐之笔”成为秉笔直书、不避权贵的代名词。


董狐坚持书法不隐,以客观记载维护礼法与社会秩序,本质是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严格遵守。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礼制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无形法典,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宗法制与等级秩序融入社会活动,实质上起着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作用。董狐指出,赵盾作为正卿,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赵盾“亡不越竟,反不讨贼”的行为,在董狐看来是对职责的懈怠,因此必须承担弑君的法律责任。


更为可贵的是,董狐在权势面前毫不屈服,坚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记录历史,其直书行为本身就是对权力的约束。面对赵盾的质疑,他不是简单地陈述事实,而是依据礼法程序进行严谨说明,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雏形。这种对程序的尊重和坚守,也是当代法治精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董狐坚持根据事实和既定法则记录历史,不因权势而妥协,其不畏强权、坚守职责的精神,与当代法律工作者坚持真理、尊重客观事实的职业操守高度契合。今天的法律职业群体,同样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需要有董狐那样忠于法治原则、不屈从于权势的职业品格:坚持独立司法,坚守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核心,杜绝权力干预,抵御人情、利益等各类考验,敢于坚持真理、捍卫法律尊严。


南宋名臣文天祥在《正气歌》中写下“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的诗句,将“董狐之笔”视为天地正气的体现。这种正气,在法治社会中即表现为坚定的法律信念、刚毅的职业操守和正直的道德品质。当代法律工作者,依然需要培养这种凛然正气,才能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守住底线、捍卫公正。


“董狐之笔”的故事,更为当代法治提供了生动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一典故所蕴含的据实直书、不避权贵的精神,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融入法治,如通过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正义感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事实、崇尚正义的氛围,以塑造法治精神。


历经两千多年岁月洗礼,“董狐之笔”依然闪耀不朽光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董狐之笔”所代表的据实直书、不避权贵、忠于法治、坚守正义的精神,正是我们需要继承和发扬的宝贵文化遗产。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麒)





民安则邦宁

自国家诞生,人类文明进入阶级国家时期后,国家与人民便成为一对重要的哲学、政治学范畴。如何科学把握二者关系?中国传统的认识和实践可概括为“民为邦本”四字,意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今本《尚书·五子之歌》记载夏朝太康时史事,首次出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五子之歌》虽被考证为后人伪造,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无疑是中国古人对民本思想的经典凝练,因而为后世广泛接受。


“民为邦本”简称“民本”,其观念源远流长。三四千年前的神权法时代,有识之士已认识到民众力量对于政权统治的重要性,故而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后,儒家继承并发扬这一重民传统,明确将“民为邦本”确立为核心政治理念。孔子从“仁”的立场出发,指出统治者要“节用而爱人”。对此,后世注家解释道:“节用者,不奢侈也。国以民为本,故爱养之也。”可见,在孔子的心目中,人与民相通,爱民即爱人,爱人须节用。这已非单纯的政治认识论,更蕴含着指向明确的施政纲领。孔子之后,孟子更大胆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价值论断,其底层逻辑亦为民本。正如朱熹所言:“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


历代统治者多深谙民本之道。如唐朝统治者从隋亡的教训中深刻体会到百姓之于国家的重大意义,魏征常以舟水比喻君人:“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无疑是民本理念的形象表达。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高度认同儒家治国之道,他曾明确指出:“民为邦本,无民何以为国?”即便是后蜀末帝孟昶,虽为亡国之君,也曾写下“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尔俸尔禄,民膏民脂”的箴言,提醒官员不要过度压榨百姓,以缓和阶级矛盾。宋元以降,这十六个字被刻于石上,名曰戒石铭,立于州县衙门正堂前,成为古代国家奉行民本理念的直观体现。


当然,“民为邦本”并非只停留于口头,历代政权还积极推行各种亲民、养民、惠民、恤民的政策措施,致力于改善民生,保全民命,从而将民本理念落到实处。宋朝名臣富弼在青州知州任上救助饥民四十余万,为此他自夸道:“这胜过做中书令二十四年啊!”元朝许扆任陕西行省长官时赶上关中闹饥荒,地方官员不敢开仓放粮,许扆力排众议:“民为邦本,今饥馁如此,如果等候朝廷命下,那就晚了。擅发之罪,我一人担当,不连累尔等。”于是,赈救活动及时展开,饥荒得到了缓解。


为与民休息,夯实统治基础,历代政权多推行轻徭薄赋,这一点在政权建立初期尤为明显。如汉朝初建,从高祖推行“十五税一”,到文帝多次免税,再到景帝的“三十税一”,无不体现这一追求。元朝至元年间,理财能手卢世荣得世祖信任,“以掊克聚敛骤升执政”,推出不少加重民间负担的经济政令。监察御史陈天祥以民本理念为武器,弹劾卢世荣:“国家之与百姓,上下如同一身,民乃国之血气,国乃民之肤体。血气充实则肤体康强,血气损伤则肤体羸病。未有耗其血气能使肤体丰荣者。是故民富则国富,民贫则国贫,民安则国安,民困则国困,其理然也。”由此,国家经济政策重新回归正轨。


在立法、司法方面,历代政权大多以省刑慎罚、刑措不用为施政目标。以汉文帝废除肉刑为典型,历代改重为轻、削烦去蠹的立法努力前后相继,背后的逻辑无不是对民命的重视。此外,录囚、会审、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建立也是基于这一考量,如明、清两朝通过热审、秋审等程序,清理狱讼,减少死刑的适用,正体现“重恤民命”的宗旨。为此,朝廷还下令要求衙门办案必须“随到随结,毫不拖累”。以民为本、矜恤民命的理念甚至贯彻于司法人员的选任环节,如在南宋时一份司法官任命书中,可看到对被任命者的谆谆告诫“民命至重,国脉所关”。


“民为邦本”是千百年来历代政权治乱兴亡的经验总结,凝聚着中国古人关于国、民关系的理性认识。它不仅在历史上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更为中华民族在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滋养。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赵进华)






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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